各位先进大大您好
不才最近在读新制上路的宪法诉讼法,有一处不明白想请教:
其中第23条第二项提到,第三人经当事人同意或释明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可以申请阅
卷。
但第18条又提到声请书及答辩状应于法庭网站上公开。
我的问题是,如果已经公开了为什么还需要申请阅卷呢?阅卷查阅的内容是不是不限于声
请书及答辩状?
以上不论有没有得到回复,先谢谢各位先进愿意看完问题!
以下法条供参酌:
宪法诉讼法 第18条
宪法法庭应于受理声请案件后,于宪法法庭网站公开声请书及答辩书。
声请书或答辩书含有应予限制公开之事项者,得仅就其他部分公开之。
声请书及答辩书公开之方式及限制公开之事项,由司法院定之。
宪法诉讼法 第23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得声请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卷内文书,或预纳费用请求
付与复本。
第三人经当事人同意或释明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亦得为前项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