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药事法第20条规定,本法所称伪药,系指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
、未经核准,擅自制造者。同法第82条规定,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媒体报导某疫苗厂尚未取得EUA(紧急使用授权),即同步进行量产、解盲作业,该行为是否
属未经核准擅自制造?
另查药事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未经核准,擅自制造者,不包括
非贩卖之研究、试制之药品。
先行量产俟未来取得EUA后,将予以贩卖之疫苗,是否适用药事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而
不认属未经核准,擅自制造?
管见以为,未取得制造许可前,即量产未来要贩售之疫苗,似有构成制造伪药罪之嫌,不
知是否见解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