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最近国内疫情爆发
郭董捐赠疫苗却被CDC要求需要政府签约
原本以为是技术性卡关
却看到有下面的见解
想请版上神人解答
给郭董上一堂法律课
翁达瑞 / 美国大学教授
郭董事业做很大,但经常出尔反尔,承诺的投资计画不是取消就是缩水。原因之一就是
郭董好大喜功,在法律条件没搞清楚前,就大事张扬。
这次郭董又犯了老毛病,未搞清疫苗跨国买卖的法律规范,就夸口要从德国进口五百万
剂BNT疫苗到台湾。我看在眼里,心理为郭董着急,只好隔空帮他上一堂法律课。
郭董要进口的BNT(辉瑞)疫苗,尚未获得“正式使用核可”,而是以“紧急使用核可”
的方式上市。销售紧急使用核可的疫苗,药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因为疫苗没有正
式核可,药厂无法购买“产品责任险”。
为了让疫苗顺利上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药厂“诉讼豁免”保护,除非药厂有“故意的
行为不端”,不管疫苗出了什么差错,施打疫苗的消费者都不能到法院提告。
美国政府提供的“诉讼豁免”,剥夺人民对药厂提告的权利。万一疫苗出了差错,人民
求偿无门。因此,联邦政府还要提拨一笔准备金,以便疫苗出错时补偿受害人。
简单讲,辉瑞疫苗可以顺利上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三个法律条件:
#批准紧急使用核可
#提供诉讼豁免保护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三个法律条件都有“管辖权”的限制,只在美国(或德国)本土有效,不及于其他国
家。为了规避国际诉讼,药厂会限制疫苗的施打地点,禁止买家转运到其他国家。这也
是日本要捐赠疫苗给台湾,必须先修改采购合约的原因。
疫苗要跨国转运,不论销售或捐赠,当地政府也要提供上述的三个法律条件。首先,当
地政府要批准紧急使用核可。接着,当地政府要提供药商诉讼豁免保护。最后,当地政
府要承担疫苗出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或慈善机构缺乏公权力,无法提供这三个法律条件,所以药厂只与政府交易。就算
有企业或慈善机构愿意出资采购疫苗,当地政府仍然要“共同签署”采购合约。
把这三个法律条件放在两岸的互动,其复杂的程度又提高许多。
BNT疫苗的大中华区代理权,掌握在上海复星手上。复星取得代理权时,就有人放话台湾
休想买到疫苗。卫福部向德国原厂洽购时,果然因为国家称谓的争议(中华民国、台湾
、或中国台湾),采购案被挡了下来。
郭董自认可让这个采购案起死回生,手法就是由永龄基金会扮演白手套,避开买方国家
称谓的问题。郭董未免太天真了吧!
就算这批疫苗由永龄出钱购买,卫福部也要共同签署采购合约,提供上述三个法律条件
。若卫福部还是以“中华民国或台湾”的名义介入,原先卡住采购案的国家称谓争议依
然存在。
要规避国家称谓的争议,卫福部只能用“中国台湾”的名义,共同签署永龄的采购合约
。这个规避手法有几个严重的陷阱:
一、台湾落入中国的统战圈套,在采购合约中接受“中国台湾”的身份。蔡政府不会为
这种“丧权辱国”的采购案背书。
二、就算蔡政府同意用“中国台湾”的名义签约,中共也未必会放手,因为BNT疫苗尚未
获得中国批准。如果这个疫苗可在台湾施打,那表示中国的法律不及于台湾,也就是台
湾享有独立于中国的主权。
就算中国愿意放手让BNT疫苗在台湾施打,德国药厂仍要取得诉讼豁免。若这个豁免保护
由蔡政府提供,台湾还是主权独立的国家,而非中国的一省,因为地方政府无权提供德
国药厂诉讼豁免保护。
最后一个选择,就是德国药厂从中国取得在台湾的诉讼豁免保护。问题是,这个豁免保
护无法保护德国药商在台湾不会被告,因为中国政府没有台湾的司法管辖权。
不论郭董如何打擦边球,只要卫福部共同签约,就无法回避国家称谓的争议。就算蔡政
府不坚持国家称谓,这个采购案还是要面对台湾主权独立的事实。中国宣称拥有台湾主
权的谎言,最终都会被戳破。
以上是我为郭董上的一堂法律课,而且不收钟点费。对郭董而言,这堂法律课来得有点
晚,但还不到无法收拾的地步。我建议郭董见好就收,不要落到“台、德、中”三面不
是人的地步。
为避免郭董再犯下类似的错误,我要顺便毛遂自荐,愿意出任郭董的国际商务顾问。郭
董若有意愿,在帖文下方留言即可。
后注:若大家认为本文有助澄清真相,请迳自转传,不需获得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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