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法定扶养义务”与“继承权丧失”不同
二者于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
经免除对其扶养义务之人,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
反之,丧失继承权之人,也不当然免除子女对其之扶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所负扶养义务,为“法定扶养义务”
即使父母从子女出生后即不闻不问
在子女依法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前
子女对父母仍须负担扶养义务
父母为子女之“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
换言之,必须子女过世前并无子嗣,且未立遗嘱
遗产才会轮到其父母继承
如子女不希望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可以选择:
1. 预立遗嘱(但仍须保留法定特留分)
2. 依法诉请法院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第1145条)
3. 生前赠与(可能有税赋或其他考量)
4. 生子或收养(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至于父母对子女未尽扶养义务会不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5款可能有机会
但未为扶养,能不能算是重大虐待或侮辱,我想就见仁见智了....
民法第1145条第1项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 引述《yangtokyo (杨杨)》之铭言:
: 韩国通过具荷拉法,
: 未尽扶养事实的父母无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 https://www.koreastardaily.com/tc/news/135177
: 看到两篇文章在谈子女可申请对未尽抚养事实的父母提出免除扶养权,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4748995
: 其中这篇案主是癌症末期,
: 表示死后不想让没有抚养她的父亲拿到她的遗产;
: 遗产和扶养费应该是两件事吧?
: 想请问目前既有的法条中,可以免除扶养,这包含遗产吗?谢谢!
: https://thebetteraging.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detail/201910160066/157883
: /%E4%B8%AD%E5%B9%B4%E5%BE%8C%E7%BD%B9%E7%99%8C%E5%8E%BB%E4%B8%96%EF%BC%8C%E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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