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3月10日,雇主找我面谈,说明因疫情冲击对公司影响很大。他有个行销计画,
是用来重振业绩,四月起开始执行,所以要我四月起每周六加班一整天,有时候每
周五晚间加班至21:00以后。重点是他不会给加班费,我有问他是否是因付不出加
班费,他说不是付不出来,是要我共体时艰。
我拒绝了,因为没有加班费,我就不愿配合。于是他把我资遣。要求我于3月16
日去职。有给我资遣费及预告工资。但这次面谈中,我有提及3月16日只差一个月我
就做满4年可以再有14天特休,而且3月16日去职,3月当月我就没有全勤奖金,但他
不管,他的意思是:现在是他在资遣我,我没得选择。
后来我拿到非自愿离职单得知,他去劳动局通报资遣我,理由是劳基法第11条
第4款。但事实上并非基于这一法规资遣我,而是我不愿配合没加班费的加班才使资
遣。虽然我没有想复职,但我认为他如此的资遣造成我3月全勤、满4年会有的特休
权益损害。如果他的资遣合法,那么没3月全勤、未做满4年就被资遣因此没特休,这
我还能接受,但我认为他这样的资遣是违法的,所以才会认为权益受损。
我全程的面谈都有录音。去职后,我向劳动局检举,并附上录音,录音及我照录
音打的逐字纪录,都可明显得知他是因为我不配合没加班费的加班资遣我的。但劳动
局调查后回复我,说雇主跟他们说的确是因为业务量缩减才资遣我的,且资遣费、预
告工资、非自愿离职书都有给我。并说若还认为资遣有争议,可循法律途径救济。
请问,雇主这样资遣我,损害我权益,是否犯了诈欺相关罪行?我可否对他提刑
事诉讼呢?还是其实犯了其他罪行,我只能用民事诉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