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
我是整层房屋的二房东
其他房间出租给其他朋友已经两三年了
当时合约只有签一年,而后就没有再续约
4月初因为我个人规划,加上室友的生活习惯也不是很合适
我想重新找一批室友,因此跟现任室友提出请他们搬离
过程中的沟通我是有好好说,并提出看是不是给两个月的时间找房
现任室友们也都同意搬走,也说两个月时间应该够,但是还没正式final一个时间点
4月中我问他们预计何时搬走,并提醒4/15-5/15的房租需缴交了
他们说4/30就要搬了,并提出不定期租赁契约与民法第450条供我参考
第 450 条
租赁定有期限者,其租赁关系,于期限届满时消灭。
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
习惯。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以星期、半个月或
一个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
为契约终止期,并应至少于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我的疑问是,我有先提出大概两个月的时间找房,详细时间点再议
他们是不是不能这么突然的跟我说4/30要搬?这样我根本来不及找人
如果4/30搬成立,依照民法450条,我们的租约是以一个月为期的,
他们是否应该要继续缴交4/15-5/15的房租,并在搬离前一个月通知我搬离时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