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们好,小弟有问题想请教,还请大家不吝解答,非常感谢你们
外公总共有四个子女,外公于今年一月过世后,
留下一笔土地要交由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女儿没有在遗嘱上)
家母从国税局申请了遗产清册,
发现大舅已于去年二月接受了外公一笔土地过户(约占遗产总值的40%)
现在大舅又要来和小舅分剩下的遗产部分,请问该如何保障其余三位子女的遗产继承?
另外,遗嘱内容是请一位亲戚手写后再由外公签名的,
这位亲戚和我小舅也都有签名作证,不知道这样的遗嘱成不成立呢?
遗嘱里有明确说明了土地的分配方式,
而我大舅去年二月的那笔土地过户就是遗嘱上要给他的部分,
等于是他趁外公在世时先去办了过户,拿到他应得的,然后现在要来分剩下的...
家母和阿姨其实都不在意有没有继承遗产,
但实在不愿意看到小舅被大舅这样欺负,
这阵子也为了这件事伤透脑筋,
恳请各位大大能帮忙解惑,谢谢你们
P.S 网络上有看到所谓特种继承,但是状况似乎又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