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主张恢复雇佣关系

楼主: refine1117 (Rachel)   2020-12-12 22:06:49
之前在邮局储汇单位工作,进去三个多月时经理认为我有犯重大缺失想辞退我,后来营管
科跟我约谈,给我两周改善期,两周后主管跟营管科都认为我有改善,隔日调到邮务单位
看我是否能胜任。我在邮务单位表现不错,但又过两周人资忽然以我前三个月的表现为由
要辞退我。目前我已签了非自愿离职书也向劳工局提出恢复雇佣关系的调解,这期间我都
有找律师咨询,知道要确定无法胜任工作且需符合解雇最后手段性才能解雇。
但今天我又找律师做比较完整的咨询,律师认为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很主观,这对我比较不
利,且认为恢复雇佣关系通常在调解时无法和解,所以调解时自己与亲友出席即可,不用
请律师,若调解不成,走法律途径时再请律师即可。
我想请问如果我无法胜任,为什么在我转邮务单位后,每周六业务最复杂客人最多时还要
支援储汇,这样不就代表我是可以胜任的吗?
另外听律师讲完感觉胜诉机会不太大,律师认为如果要比较同时间其他局新进人员表现也
必须通过邮局提供资料,中间是不是有公正性的问题。
想请问大家有什么想法或意见,让我知道自己有什么考虑不周全的地方,谢谢。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12-12 22:10:00
你是因为哪一条被资遣的,稍微说一下比较好分析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2 23:07:00
律师的意思其实是你调解要他去的话他也得收一次钱 可以省下来...至于解雇合不合法这点律师都已经跟你分析过了我只想说 要你上班支援跟你表现胜不胜任这两码事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12-12 23:37:00
基本上你可以去问法扶,月薪7万5以下可以申请免费律师如果法扶愿意免费扶助的话,那基本上就等于赢了另外你有拿资遣费或者去用非自愿离职去申请失业补助吗?如果有的话,即使资遣不合法,也可能构成合意资遣,这部份要注意喔,因为最高法院在88年有一个见解认为拿资遣费支票并且兑现构成合意用资遣方式解除劳动契约,另外109年的台中高分院也有一个判决支持这个见解,所以拿了资遣费后,几乎就不可能主张恢复雇佣关系,这点要注意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2 23:49:00
没这种事 实务上多著是被塞资遣费以后还是告赢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的例子前面的终止行为不合法 后面给的资遣费顶多拿来抵销该发的工资但如果你拿完资遣费都没有动作 过个几年才突然来告公司那当然会被认定其实已经合意资遣了建议就先去调解 然后拿调解资料找律师处理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12-13 00:05:00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这个判决确实有谈到拿资遣费不利的后果,另外我们事务所的确有当事人因为拿资遣费跟失业补助所以输掉官司的,或许每个个案都不同,但是只是基于好意提醒一下,要多查查看能怎么主张比较好,然后还是先去问法扶,看法扶要不要扶助再说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3号这个判决也有提到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劳上字第16号这个也是建议你多研究这样比较知道要怎么讲可以避开雷区到司法院的判决书查询,输入字号就可以找了,记得要找民事判决。或者是用 法源 这个法律网站去找也可以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3 09:25:00
那不是一个“绝对”的判断标准就跟就算签了自愿离职,也可能主张是因公司强势胁迫并非真意一样,是否真为合意离职仍然要个案判断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0-12-13 09:56:00
时间点在试用期,单位转换是邮政的例行作业,新人期间藉著单位转换测试劳工工作状况是正常的。两周改善期和会谈已经是在走最后手段的流程。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2-13 15:45:00
储汇单位是指柜台存钱转帐领钱的吗 ?听说每天结帐有多钱少钱大家都要留下来等点算清楚你要不要说说你搞错几次 金额多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13 18:28:00
"比较严重有四次" <= 那"比较不严重"的呢???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0-12-14 11:19:00
简单说就是没有照SOP程序走 虽然有靠其他内规降低或者免于损失 但是内规还是有触犯 然后并不适一次两次 情节也不是轻微而是重大过失 这样?也许邮政必非突然 而是针对该批次新人以固定期间内的状况综合评估 然后就等级状况在某时间内某流程内依法资遣解雇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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