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果就是否犯罪和刑度,来讨论是否溯及既往
如果是就犯罪与否,行为当下若刑法尚未规定,当然不构成犯罪
但是行为当下,刑法已经犯罪,只是之后又把罪刑变更重
不论法律修改时间点是否在犯罪后,直接以新法的刑度论刑是不是更恰当?
例如刑法185-3酒驾,目前是两年以下
假设修改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以假设你今天喝酒开车被抓,但是后面立法院又修法
你进法院时就直接用三年以上来判刑,而不是两年以下了
或许有人有疑问,犯人当初犯罪时就是旧刑法啊
或许是因为觉得旧刑法比较轻,才敢犯罪,现在新的刑法来惩处就是不合理
但是如果从另一角度来看
"刑法所列的行为本来就不应该犯" "行为轻重本来就是给法官判定用的"
"不是给民众判断是否可以犯的依据"
也就是 "刑法的刑度不应该作为民众风险评估的依据"
也就是说,不应该让民众有
"两年以下我敢赌一把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太重了所以我不敢试" 这种想法
而是应该让民众有"刑法本来就不该违犯" 的概念才对
所以说,刑法的量刑是否应该从新才对,不论是否在犯罪后才更改
因为不该让刑法的刑度,变成犯罪者当初考量的依据
至于刑法总则要变的
第一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这条应该没问题,只说到以行为时有法律规定为限,但没说刑度不能变重
第二条就应该修改了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
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改成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审判时之法律
目的,让刑度直接符合社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