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关于刑诉§18II之违宪与否?

楼主: keflex (感谢有妳们!)   2020-07-01 19:08:23
刑诉§18II
当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法官回避:
二、法官有前条以外情形,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同法§22
法官被声请回避者,除因急速处分或以第十八条第二款为理由者外,应即
停止诉讼程序。
亦即采第十八条第二款之声请者 诉讼程序不因而暂停
但如果裁定准许法官回避
但案件都已经宣判
此时原判决是否失效?
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裁定前就已经宣判
是否该裁定就被迫驳回?
理由是 生米已煮成熟饭 后来的裁定即使认为法官回避有理
也无法更改原审法官已做出之判决?
这部分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是制度设计错误吗?
作者: CKYww (CKY)   2020-07-01 20:00:00
发生在一审的话 可以此为理由上诉第二审 二审法院依第369条应撤销原判决发生在二审 则依379条第2款为当然违背法令 上诉至第三审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做成的判决不会因程序瑕疵或违法当然失其效力 要靠另外的程序让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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