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实在是不知道怎么办所以上来发问了
之前在台北市任职的韩国外商公司,由于长期欠薪跟发不出薪水
我们员工自行发起了要求被资遣的程序,后来也成功被资遣
按照劳基法规定是有资遣费,我们也有开劳资协调会
由于最上面的老板是韩国人,都是靠这间公司的某位中国人来跟
我们协商有关于费用的问题,后来也说资遣费这部分要用“政府代偿”来解决
但现在不仅不读不回,连我们寄信给韩国老板也不回信,就是一群被放生的前员工们
资遣费求助无门,后来有查询可以透过提起民事诉讼并拿到债权证明,因为有债权证明
我们才有办法去跟政府申请政府代偿资遣费的部分,想请问民事诉讼一定要有申请律师吗?
以及诉状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自己写,亦或是有什么其他更好的方式?
(1)劳资争议经调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声请准许强制执行之裁定及确定证明书。
(2)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或民事判决)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决)及确定证明书。
(3)民事执行事件经强制执行无结果者,由执行法院发给债权人之债权凭证。
以上这三种是透过劳保局查询到的方式,因为真的很不懂法条,想请问各别差在哪?
感谢各位大大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