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上好,新年快乐
我姊姊在台中开染发店,她有个好朋友缺钱,常常跟我姊姊借钱
之后我姊姊为了帮助她,就让她到店里上班,期间也不时有借贷关系
(因信任关系未留下借据也无汇款资料,只有二、三笔有Line的对话纪录)
借贷交付方式皆为现金且因时间久远录影档案皆无保存。
她们两人后因某些原因理念不合而分道扬镳,该朋友也离开我姊姊的店
但是她离职后到劳工局检举未收到最后四个月的薪水
(工作期间一年六个月前面也没有任何发薪资料都是给现金,但是她只检举最后四个月)
事实上扣掉那些薪水她对我姊姊还有六位数的欠款
而她所谓未发薪水也是因为已经让她用预支的方式领走了
但是我姊姊并未有任何领收、签收或是薪资单的部分。
劳健保部分公司低于五人不需健保,劳保有帮她保了六个月
之后对方说太缺钱要我姊姊帮她退掉给他现金让她自己处理
(劳工局介入后已准备对此条开罚)
现劳工局已经介入调解,请问若找不到借贷、发款证明
在各说各话的情况下劳工局应该会倾向相信对方(劳方)那边?
想请问我姊姊目前应该怎么做或怎么说会再下次调解的时候更有利呢?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