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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mab.gov.hk/mobile/tc/issues/jd2.htm
依据第三条 第二项
“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我仅修过一门国际法的课,并非专业
但熟知国际条约的行文,一字一句皆需慎重
内文中提及“高度自治权”而非“完整自治权”文意之下,即代表中国中央政府仍有介入
权限,再者,台湾(中华民国)地方自治法也必须遵循中央条规。
另依据第三条 第四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香港示威者声称“真普选”应该是指“(具有民意基础候选人)的参政权”,而不是“选
举制度”。
问题来了,香港示威方声称中国未履行《中英联合声明》是否有理? 而联合声明的条约
的确有过多漏洞。
支持香港人追求理想,但还是希望回归条文来辨别真实性,请求略懂国际法的网友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