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突然有两位疑似讨债集团的男子,
拿着民国99/5/6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还有民国99/7/7的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
的电子照片,
说受到债权人委托要来讨债。
债务人是我父亲。债权人是父亲以前的朋友。
两人之间已经断了联系。
债务发生是在民国85/9/17,
支付命令是在民国99/5/6生效。
据父亲说明,在支付命令寄来之前已经与债务人还清。
当时也没有拿回本票。
银行也因为年代久远无法查阅当时还款纪录。
我们没有支付命令的正本,不知是否能向地方法院提出异议?
想请问版上的大大们,该怎么申诉这个状况?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