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在PttLifeLaw上问了
但不知那里不能由房东提问
所以来这里问)
事实经过:
我住在一间公寓里(公寓为我名下所有)
由于一直自己一个人住
有一个空房间一直闲置在那里
去年我想说不如出租给可以接受一同居住的人
后来有找到房客 原订租约到今年十月底
其中租约里有明订可以提前解约
另外也有列出共用空间的范围(客厅、厨房、浴室)和设施
但房客对于共用空间的整洁和维护不重视
几个月下来我已经碰过好几次音响没关、煮饭后厨具没有清洗等事情
我原本直接帮他收拾
后来有跟他口头劝告
大约今年三月时实在受不了就明文条列出共用空间规范
并且表明未来将不再通融
但这几个月下来他又发生数次不遵守规范的事情
我在六月底用手机短信要求他必须搬走
他用短信回应说我不能要求他立即搬(当然这没错)
所以我再用短信回他 明订7/31必须搬走
问题:
如上述的情况
我把要求他搬走的时间订在7/31
除了当初签约时我们明订“得”提前解约外
也依照民法453条:
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如约定当事人之一方于期限届满前,得终止契约者
,其终止契约,应依第四百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先期通知。
和民法450条第3项: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以星期、半个月或
一个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
为契约终止期,并应至少于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因为租金以月支付 我在六月底(6/20左右)要求7/31搬出应该符合民法规定?
但我到目前为止都没看到他有任何准备搬走的动静
假如到了7/31他仍然没有搬走
我有什么合法的方式可以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