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电信法第四条

楼主: yutingo425 (薇琪玛姬)   2019-07-10 01:12:08
最近因为某某电信刚上市
透过网络申请了一个门号
门号透过宅配的方式寄送到家里
所以我留了我的其他电话方便宅配联络
在使用的过程中我下载了APP
只要我需要异动资料,该电信都会发送一封认证短信到所申请的门号
前几天凌晨,我操作APP异动服务
认证码突然发到我当初留的别支电话
我觉得疑惑的状况下,依然输入收到的认证码
但该APP我要异动的画面出现异常无法异动
于是我联络这个电信的客服
要求他们删除我当初申请时留的别支电话
但是该电信说NCC规定使用者须留第二支连络电话
甚至搬出“电信事业处理有关机关(构)查询电信使用者资料实施办法”
第4条有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向电信事业查询查询
“电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称、身分证统一编号、地址、电信号码等资料,
并以用户申请各项电信业务所填列之资料为限”
说我当时申请时留的资料仍在此范围,因此无法直接协助删除该联系号码
但我怎么看都不觉得合理
一整个莫名的火大
NCC规定使用者要留第二支从这个第四条我完全看不出来有这个规范耶
想请问高手大大们
电信业者搬出这法条拒绝删除,这样对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7-10 01:22:00
很简单嘛 到时候这支电话被拿来犯罪警察向电信公司调资料电信公司拿啥给警察?当然是申请时候留的个资...所以不能删除
作者: yesohya   2019-07-10 02:16:00
这简单 向NCC申诉 看NCC挺哪方就知道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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