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偷吃茶叶蛋 遭判3月 高雄地院新闻澄清稿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17 17:19:04

高雄地院审理108年度简字第1064号刑事判决新闻澄清稿
近日有关部分媒体报导本院判决“超市女店员偷吃2颗茶叶蛋 仅18元遭判3月”一案
,本院说明如下:
一、本案是本院108年度简字第1064号判决,审理后认定被告为惠康百货的店员,分别意
图为自己不法的所有,于民国107年7月20日及同月27日,在店内将其业务上所持有的茶叶
蛋各1颗,当场食用而侵占入己,因而认定被告触犯业务侵占罪共2次,成立2罪,各判处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下同)1000元折算1日。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二、依照刑法第336条第2项的规定,业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度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法官如果认定被告成立业务侵占罪,依照上开规定的法定刑度,至少必须判处被告
有期徒刑6月,如成立业务侵占罪2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月,于定应执行刑时,至少应定有
期徒刑6月以上1年以下。
三、本案法官已在判决书中说明:“被告上开二次犯行,各系侵占告诉人惠康百货所有之
茶叶蛋1 颗(价值9 元,共18元),犯罪所得极微,对告诉人之财产法益造成之损害并非
重大,可罚程度不高,复衡酌被告从无前科,现正值青壮,未来尚有可为,执上开情节与
业务侵占罪之法定刑相较,实有情轻法重之憾,即纵使本院科以本罪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
刑6 月,犹嫌过重,是堪认此情依一般国民生活经验法则,属情轻法重,在客观上当足引
起一般同情,故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就被告二次犯行,均酌减其刑。”也就是法官已经
斟酌被告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轻微,但法定刑度却过高,而另外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度之外
,援引刑法第59条的规定再给予被告减刑。但依照刑法第66条前段的规定,第59条的减刑
最多只能减轻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说法官针对每次业务侵占犯行,至少仍然应该判处有期
徒刑3月以上。所以本案判决被告所犯业务侵占犯行2次,各判处有期徒刑3月,已经是法
律允许法官判处的最轻法定刑度,如果再低于此一刑度,就是违法判决。而且本案法官将
两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定应执行刑时,也已经考虑到本案有情轻法重的情形,虽然被
告构成两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仍然只定有期徒刑3月,并未因为犯罪次数较多而增加
被告的处罚。在认事用法上,已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判处最轻刑度,并无违误。且被告
始终否认犯行,辩称只是试吃茶叶蛋确认品质,显然犯后并未表达悔意,难认其有改过自
新的决心,尚不宜给予缓刑。
四、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号判例虽然认为类似本案的案情“欠缺实质的违法性而不
应绳之以法”,但对于一般民众前往超商偷取茶叶蛋或等价的商品,是否应该都认为欠缺
“可罚的违法性”而不予处罚?如此判决是否符合一般老百姓的法律感情?社会上有无对
此类轻微案件一律不罚的共识?更何况业务侵占罪的罪质及法定刑度都远重于普通窃盗罪
,如果认为普通窃盗罪应该处罚,则业务侵占罪自然更不适合不罚。本于司法独立审判的
精神,对于本案是否欠缺“可罚的违法性”,应该属于法官的审判核心,本院尊重承审法
官对于个案的判断及法律见解。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判决,自可循上诉管道寻求救济。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19-06-18 19:42:00
减成2次3个月还能并成1次3个月,这是刑法哪一条?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18 20:03:00
第51条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19-06-19 00:28:00
所以刑的合并~除了基本原则外~还能当微罪的减轻手段...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19 02:21:00
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的表征。我记得没错的话,所谓的可罚的违法性,或是称实质违法性这东西,起源于德国的黑格尔,但目前德国不采。而后发扬于日本,在宫本和佐伯后达到巅峰,但近年日本法院对此看法也是限缩很多。不过却被我国的法律捡了过来,但质与量的认定无法标准化的话,还不如改用量刑轻重去达成司法对于行为人微罪不欲过重的刑罚结果。毕竟一张纸两张纸三张纸,怎么叠上去都只差一张纸。要停在哪边忽然变成有实质可罚性,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19 08:28:00
感谢J大帮忙补充多数学者也都不采这个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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