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人在网络上向Facebook 社团私人卖家购买产品,也于电话联络了解后,付清全部货款
,但卖家迟不出货。
本身住在北部,所以向就近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订金返还。
但因卖家居住在高雄,所以案件被转移的高雄的法院办理。
所以后来的协议庭(说法可能有错),跟之后的开庭,都会在高雄审理(要自费坐车花
时间到达).
(衍生的问题)
在第二次协议庭结束后(双方没有共识),所以就各自离开,本人要前往就近的高雄捷运
搭乘,卖家手持手机跟在我的后方,并且大声的谩骂(此时地点在大马路上),并对着我
吐含有槟榔杂的口水在我的手上;
我察觉手上有唾液,便转身往卖家的衣角抹回去,便被他用脚踹了一下我的大腿,当下想
说不要在僵持,不然又要到高雄开庭,便快速的跑离现场。
隔天下午我就收到高雄当地的警察局电话通知,告知民众对我提告伤害罪,要我安排时间
下去做伤害案的笔录。
这两个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也不知道最后会变成什么样子,给平常有在网络上购买商品的
朋友参考,请小心,不要跟我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