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著作权法问题

楼主: enterpirse (小嘉)   2019-04-27 14:24:42
先问问你的那个图是从何而来
先说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第 55 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
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
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同时
著作权法第65条有定义合理使用
第 65 条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
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咨询著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问题来了,第五十五条比较像是在一些综艺节目中,通告艺人演唱版权歌
曲,但未对听众或观众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于部落格中,以嵌入式语法连结至如YOUTUBE之类的网站,由于所用之
歌曲,观众如果要听,在技术上是连结至YOUTUBE网站去听,目前还称不上
违法;不过如果所连结的YOUTUBE连结,本身就是非法上传,那么部落格版
主,可能就触犯了散布盗版的罪责
※ 引述《LF25166234 (阿扬)》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848YD8m.jpg
: 关于上图画线部分
: 请问如果这段话叙述无误的话
: 那为什么之前新闻有报说“男大生因为在部落格放未经授权的歌曲而被告”,另一个有印
: 象的是“学生在报告里放入未经授权的图片被求偿几十万”
: 照图片中那段话来说,他们也没有营利性质啊?应该可以主张合理使用吧?
: 还是这段话叙述不够完整?
: 请大家帮我解答,谢谢
作者: LF25166234 (阿扬)   2019-04-27 14:50:00
那张图是某年指考模拟考的解答 感谢大大 我懂了!所以如果是符合55条,但是挪用大部分的著作,例如把整本书印下来,是不是也犯法?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27 15:10:00
综艺节目不具有营利性质,是误会什么吗XD通告艺人也有通告费拿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27 15:55:00
55条一般都是公益条款
楼主: enterpirse (小嘉)   2019-04-28 00:03:00
以前没想到,如果是像竞赛节目,早期的五六灯奖~~究竟是参赛者要付版权费还是制作单位要付?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28 00:49:00
电视台直接会跟唱片公司谈包裹授权啦..要参赛者出谁敢来参赛呢当然也可能是电视台硬干然后唱片公司为了皇城内的和谐不追究这就不是外人能知道的事情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4-28 12:04:00
综艺节目需要授权的,不能用55
楼主: enterpirse (小嘉)   2019-05-04 00:57:00
那像街头艺人自弹自唱某些版权歌曲?本来就赚得不多,得一一付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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