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邓紫棋”商标权问题

楼主: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27 10:27:22
※ 引述《LF25166234 (阿扬)》之铭言:
: 如题
: 虽然“邓紫棋”已经被公司注册商标了,但基于民法对姓名权的保障,邓紫棋还是可以叫
: 做邓紫棋,但仅限于非作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 以上的资讯是我从关键评论网看来的
: 那我想请问,S.H.E是属于团体的名称,是不是不在民法保障姓名的范畴内?因此只要这
: 三人跟公司解约了,是不是就不像邓紫棋一样可以继续使用被公司注册的团体名称(S.H.
: E)?
我猜你想问的是艺名的问题?
这就要看艺人与公司当初签的约
艺名的确可以是公司的 例如韩国SM公司几个男团约满不续约的时候
要嘛付一大笔钱买回团名跟以前的歌(神话)
要嘛公司扣死 走的人只能另组新团(东方神起 H.O.T.)
SHE的情况也是 如果法律程序有走好 公司是可以禁止他们离开以后继续使用
还有 邓紫棋并不是本名 所以没有姓名权保不保障的问题..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27 11:23:00
姓名权保障不限本名,字号、笔名、艺名、简称都包括在内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也规定“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字号没有获得他人同意以前不可以注册。对岸那边有类似规定,有些名人的名字被偷注册,后来被判无效的案例也是有
楼主: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27 11:27:00
会有问题一定是签约当时已经"同意"给公司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27 11:27:00
邓紫棋那部分症结点就是公司用她的艺名注册商标,本人到底有没有同意,双方合约如何约定目前不知道
作者: ewings (火星人当研究生)   2019-04-27 12:16:00
在本国,知名艺人的艺名在权益上是等同于本名的,就算是公司拿艺名去注册,那也只是等同于取得艺名的使用权,而不是拥有。
作者: TitanGel (嘿嘿嘿)   2019-04-27 12:45:00
连艺名在人格权保障范畴内都不知道,没半撇就别出来乱回答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4-27 12:59:00
说话不用这样吧,基本上,我的观点跟K大还是一样的,商标注册部分,就看当初合约怎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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