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F25166234 (阿扬)》之铭言:
: 如题
: 虽然“邓紫棋”已经被公司注册商标了,但基于民法对姓名权的保障,邓紫棋还是可以叫
: 做邓紫棋,但仅限于非作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 以上的资讯是我从关键评论网看来的
: 那我想请问,S.H.E是属于团体的名称,是不是不在民法保障姓名的范畴内?因此只要这
: 三人跟公司解约了,是不是就不像邓紫棋一样可以继续使用被公司注册的团体名称(S.H.
: E)?
我猜你想问的是艺名的问题?
这就要看艺人与公司当初签的约
艺名的确可以是公司的 例如韩国SM公司几个男团约满不续约的时候
要嘛付一大笔钱买回团名跟以前的歌(神话)
要嘛公司扣死 走的人只能另组新团(东方神起 H.O.T.)
SHE的情况也是 如果法律程序有走好 公司是可以禁止他们离开以后继续使用
还有 邓紫棋并不是本名 所以没有姓名权保不保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