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除斥时间后是否可变更权利主张?

楼主: ggirls (哥)   2018-12-27 17:44:03
举例来说,依消保法,通讯交易,消费者七日内得解约。
但若消费者在七日内主张的是瑕疵换货,
但企业却认为是中等品质非为瑕疵不予换货,
沟通与等待企业回复已超过七日期限,
既然企业不认为是瑕疵,消费者是否可再主张消保法七日内解约权?
****由下面的推文,大概知道上面的观念错在哪里了,再加问以下****
因为瑕疵认定有时很主观,对消费者有时比较不利。
所以又看到消保法第19条第3项,
我解读的意思是企业若没告知消费者有七日的解约权,则延长为四个月。
主张这条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8-12-27 18:02:00
你要证明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27 18:05:00
如果你的意思是能否再主张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那当然不行除斥期间说多长就是多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7 18:14:00
先发动瑕疵担保,把七天鉴赏期放水流,无解欧~~~~~你要是先发动退货,然后厂商说换货...还有话讲...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2-27 20:29:00
瑕疵担保的时效期间比特种买卖长太多了。问题是两种是不同的东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7 21:10:00
你剩下就是走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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