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mh.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237836
看这个PDF档,他是属于法务部的文件
但是看到其中关于贪污图利的类型
其中13 14 15 16
为什么会属于贪污?
依刑法上的公务员来说
必须有行政处分的行为才能够成立
13 14点,明显就是单纯的吃里扒外,算是背信的行为
但是公共汽车司机的开车行为,并不属于依法行政范围
完全就不是刑法上的公务员
为何堂堂法务部,却可以把它列为贪污犯罪的类型?
15点也莫名其妙
警察开罚单是行政处分,如果偷搞的确可能是贪污行为
但我没听过收费员开的单是行政处分的
这也构成贪污?
另外,关于地方选举,阿扁可以出来投票这一点
法务部的解释也让人很火大
法务部居然解释成 因为阿扁褫夺公权尚未开始执行
但事实却是,不论有无褫夺公权,投票根本不受影响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630383
为什么法务部会觉得,公共汽车驾驶让客人搭免费,是属于贪污?
即使是公运处,公部门的公共汽车,向乘客收费完全是私经济行为不是吗?
还有褫夺公权的定义也讲错
是不是法务部的法律理解,远远不及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