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前辈们以下是我的事件经过,和问题。
发生事故人:我,清洁工人
事件经过:
10/2:
下午两点,走在校园内,被清洁工人从三楼丢下的纸板砸伤,当下立即告知教官
后,也通知各处室。并于当下至台大医院急诊,经诊断证明:脑震荡和有后遗症之情况。
10/28:
早上,由于后遗症关系,头部容易因摇晃导致晕炫和想吐,因此无法坐公共汽车和捷运。
以骑机车方式前往上课,骑乘途中突然晕眩后就车祸摔伤,没伤害到其他车辆和行人。
11/16:
早上11:00,现场有我,校方保健组组长,总务组组长,当天陪同教官,清洁工人,
清洁厂商之老板,开始进行私下和解。双方同意金额,且签下和解书后,并于和解书上写
应于11/19将和解金交与总务组组长,我在过去领取。
11/19:
下午16:00,总务组组长和我说明:于当天早上,清洁工人出现于办公室,希望还是去调解
委员会,因此不付和解金。
11/20:
晚上18:05,至中正一分局报案,但警员说明和解为民事诉讼应自行前往民事法院提告。
我的问题是,目前我想根据刑法487条,提出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是否能起诉成立呢?
请问是至警局报案:依照业务过失伤害提告,起诉成功后,在附带民事。
还是至法院提告更快呢?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上述都成立了,我要如何防止对方脱产,以强制执行获得赔偿?
第三个问题是:刑事成立后,附带的民事诉讼是否要支付裁判费和写起诉书呢?
第四个问题是:民事的部分应采用支付命令,还是直接采用附带民事诉讼?
麻烦各位法律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