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继母与前妻子继承问题请益

楼主: kaori700701 (你的臉悄悄埋進棉花糖)   2018-09-29 17:40:52
A-继母(也就是我婆婆)
大B-公公前妻之老大
B群-公公前妻之老二三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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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跟前妻已分开35年,之后的35年跟我婆婆A合法结婚并生下我老二
因为公公年纪快90岁,婆婆希望在公公有生之年能把房子过户全部给婆婆
但公公有意把房子的1/4给大B,其他的B群因为不孝顺,公公有手写遗嘱不希望把房子给
他们
后来大B得知如果要被赠与1/4要付十几万的赠与税,大B不太想支付,就跟我老公商量希
望我们能去估价房子的金额,再除以1/4直接给现金,房子就可以让出,给婆婆全部持分
公公知道就不高兴了,直接表明全部房子要给婆婆,连1/4也不给大B,我跟老公就很为难
,不想为了房子伤了往日兄弟情
后来我有去法院的诉讼处询问,他们说即使公公赠与婆婆,但两年内如果公公过世,房子
就成了遗产,婆婆变成只有1/2的持分,剩下的1/2可以让其他前妻B群去分
但大B说看网络有写,因为跟婆婆没有血缘关系,即使公公生前赠与1/4给大B、3/4给婆婆
,等公公走后,大B就丧生了1/4的继承权
我们有去问代书,他则说如果生前赠与再加上遗嘱说明,即使公公两年内往生,房子也不
会被B群们分掉
我真的搞糊涂了,到底实际真相是什么呢?是否可请版友们解答一下,谢谢大家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8-09-29 17:49:00
花钱…找答案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9-30 19:03:00
这诉讼辅助科的水准愈来愈低了。生前赠与有效,民法第1148条之1是针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权益而设(这一条的法律条文内容写得很含糊,要看立法理由才会清楚究竟是指什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是针对国税局而言。赠与契约内容好好写的话,也能避开民法第1173条应继分之先付的问题。不懂就找真的懂的专业人士,好好去规划,该付钱的还是去付啦!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 考量顺序:人性>法律>节税。大B就只想到节税问题,当然会最惨了。就实际上而言,大B先拿现金是最聪明的方法,不动产共有只是制造产权纠纷罢了,问题是老人家的想法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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