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违约责任的判断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8-09-10 20:13:24
甲方和乙方约定于某日以若干元换取标的物丙。
到期日之前,甲方通知乙方标的物的规格需有若干变更,
乙方回应说此等变更须追加价款若干元,甲方表示太多,
双方对此又交互连络讨论数次之后才得到新的价格。
到了履约日,乙方表示因为之前更改规格引起对新价格的
讨论,所以在新价格确定之前,暂停对标的物的制作,直到
双方议定新价格才重新开工,因此导致交付日期必须往后延

请问这种请况,迟延责任在甲方还是乙方?
(1) 责在甲方的理由如下︰如果甲方未提规格变更或者直接同意
乙方要求的价钱,乙方就不会中途停工,进而导致最终迟延给
付。
(2) 责在乙方的理由如下︰固然有交付物规格变更与价金改变的
事实,双方并未改变标的物的交付期日,故而只要乙方持于该期
日交付,即应负担给付迟延之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9-10 21:01:00
显失公平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09-11 09:55:00
讨论新价格时,乙未一并讨论履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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