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31条犯罪中,身分发生改变的问题

楼主: ultratimes   2018-07-31 15:56:39
刑法31条的意思
犯罪时有什么身分,就以该身分论罪
但是若没有该身分,就处以通常之刑
但若身分在犯罪的过程中发生改变,那是以什么罪刑去判定啊
例如有些罪,有处罚到预备犯的
假设某人在预备阶段,是具有特殊的身分必须加重处罚
但是实行时已经丧失该身分,只能科以通常之刑
那是以预备时的身分处罚,还是实行时的身分下去处罚?
或是以身分犯的预备 + 不具身分犯的既遂/未遂 两者分开处罚再合并执行?
但这好像也不太对,没有听说杀人犯会把他的预备和行动分开来处罚的
只有最后没采取行动,才会回头追究预备行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31 18:18:00
Holly U , Holly U ~~~~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7-31 18:49:00
交给楼下
作者: TurtleBB (温馨家园洛圣都)   2018-07-31 19:01:00
+U+U
作者: A791027A (北风)   2018-08-01 04:15:00
这种明显就是考试题,实务上来说根本就没有准备犯这种东西讲错,预备犯就算我说要杀你,也只是恐吓而已,检警根本不可能办杀人罪的预备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01 08:21:00
预备犯的成立那是要没进入着手阶段就被破获(或终止)才会论预备犯既然后续都实行了,就没有身份改不改变的问题,直接讨论既遂或未遂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1 08:46:00
嗯...若辩解说..."我在我妈妈肚子就已经计画了"可不可以用未满七岁免责??? ^_^
作者: A791027A (北风)   2018-08-01 09:40:00
这条的意义主要在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看你收钱的时候是不是公务员来决定适用法条就加重与否,这条跟预备犯关系不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1 14:58:00
犯罪行为轻的会被重的吸收
作者: A791027A (北风)   2018-08-01 18:07:00
你举的例子实务上一定是非军人身分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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