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法的检察官也违法时
建立时间:2018/07/27 09:30
深邃月光/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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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地检署某检察官因不满女儿在幼儿园遭到某幼童欺负,在6月21日及28日分别带着一
位、两位警察直接到幼儿园当面质问所有幼童谁欺负他的小孩。身为一位检察官选择用体
制外的方式,直接以言语恐吓该班未满七岁的幼童,而不是选择向老师或向教育局反映此
事以寻求解决之道。在这位检察官的心中是否认为这样的管道毫无用处,所以选择以自己
的的方式来解决,殊不知这也在自己小孩面前作了最坏的示范。
那大家都用这样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话,如果被指认出的幼童是花莲地院某庭长的小孩,该
庭长是否也可以带着两位法警到幼儿园兴师问罪?这简直十分荒谬。况且该检察官也应明
知,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幼儿园
的幼童均未满七岁,连《少年事件处理法》所定义之少年都称不上,如何有负担刑事责任
之能力?就算幼童间产生了争吵或推挤,真要采取如此激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不可吗?
我认为该名检察官本应以自己的法学专业寻找解决之道,同时也让自己的孩子知道要解决
问题不是以暴治暴,用不法的强制力来扼止孩子的不当行为。就算这一次的事件没有爆发
出来,孩子日后与同学相处出现问题时,只会认为由父亲出面来迎击对方是唯一方法,而
事情终有藏不住的时候。依现在之情况,该名检察官如此的观念不仅害了孩子,也让自己
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且陪伴孩子的时间又更少了,这样真的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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