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最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主管同意收下后便请人资单位递上几份资料要我填写,包含
交接纪录单与切结书,其中关于切结书的部分,我看了看觉得有些困惑,想请教拥有法律
专才的板友...
以下是切结书内容:
立切结书人OOO于离职时,并未将公司所属之财产设备、图资、智慧财产及公司专案所产
制之成果资料拷贝、烧录携出或使用,后续如经查证属实有上项行为产生,除愿受法律制
裁外,并愿赔偿公司所受之一切损失。
此致OOOOOOOOO公司
立切结书人签名
离职后住址
电话
————————
以上
因我的职务性质为规划顾问类专案制,常常需出差开会,免不了将资料存于随身碟外带,
也常需要加班,有时因需照顾家里只好将工作带回家熬夜完成...
因此才会对切结书内容存疑,觉得若是签署,万一公司追究这事可大可小啊!是否合理有
必要签署?
毕竟在到职时曾被公司外派半年(原本说此次外派不用一个月)之久才回归公司,回到公司
后,人资单位又递上雇用契约书,内容是试用期为四个月,希望我签署,因契约其中一条
:年资假折合入薪资,年资不予累计。
这条我觉得很不公平,加起来不就有十个月不计入年资,影响自身权益,所以因为这事与
主管曾有争执,也造成主管对我的态度丕变。
我自己确定离职后会有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工作,专职做主妇,就算以后三个小孩大了,也
不再会从事规划顾问类之职务。
有了前次雇用契约书事件的前车之鉴,而现在要离职了,关于此份切结书的内容谨慎审视
,所以才想请教:
1、离职日生效时,我并不会将资料携出,所有资料仅于在职时工作所用,契约书相关字
眼如何认定?
2、公司自然想保护营业秘密,有关离职后竞业禁止部分与切结书内容不同,其具备法律
效力吗?
还是切结书根本就是在签自己心安的?
谢谢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