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和解书有区分种类吗

楼主: pttjoy (pttjoy)   2018-04-11 12:55:21
想请问大家 目前已知很多情况下可以达成和解
以“过失伤害”事件来看
(1) 双方私下和解 自行拟状 双方盖章 →和解书→结束
(2) 伤者提出(刑事)“过失伤害告诉”法庭调解成功
→调解笔录 (肇事者赔款 伤者抛弃其余请求)
→肇事者赔款
→伤者撤告
→结束
(3) 伤者未提出刑事告诉(或刑事撤告后),提(民事)“损害赔偿”法庭调解成功
→调解笔录
→肇事者赔款
→伤者撤告
→结束
请问在目前的法律上是否有给予各类的和解书(调解笔录)给予正式名称?
譬如 若就同一事件诉讼 伤者先走(2) 透过法院调解已取得赔偿金,(2) 中的调解笔录
是“刑事和解书”吗? 只针对刑事案件有效?
若程序又走到(3)时,必需再行谈判已取得“民事和解书”?
谢谢大家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4-11 14:34:00
把刑民事和解条款写在一份和解书就好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11 15:07:00
这样不够...是我我会写更狠(如我是被告)我会写上"如对方事后另行提告刑事,约定应赔一百万新台币基本上写这样并不违法,刑事诉讼权不得放弃但不代表你愿以一百万承诺不提告,事后反悔提告,不用赔这一百万给被告.....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4-11 15:53:00
真的要考虑周到的话,应该还要把独立告诉权人拉来当连带保证人,再加上违约条款。另外,我国实务见解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告诉权人不得事先舍弃刑事告诉权。
楼主: pttjoy (pttjoy)   2018-04-11 16:11:00
谢谢大家 请问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1) 和解书在法律上并没有正式区分刑事和解书或民事和解书(2) 和解书与诉讼事件是 1对1的关系意指 若针对该事件(车祸) 已行和解 (只要在和解条件写好)其实不需要区分刑事一张和解书 + 民事一张和解书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8-04-11 16:40:00
之前不是有发生过和解了,结果刑事部分继续提告?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4-11 18:09:00
严格来说,和解契约是民事契约,如果有舍弃刑事告诉权之约定是无效的,但可订立违约条款来防范。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4-11 18:23:00
和解属于民事契约的一种车祸案件你需要的是一份民事和解书,一份撤回告诉状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4-11 19:39:00
民法上和解(诉讼外和解)仅有债之效力,而无执行力。民事诉讼法上和解(诉讼上和解),具有既判力及执行力,并且兼具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舍弃刑事告诉权因为侵害宪法第16条人民诉讼权之基本权,依民法第72条规定,因有违公共秩序而无效。
楼主: pttjoy (pttjoy)   2018-04-12 03:23:00
请问“和解契约是民事契约”白话说它即为 民事和解书吗非“刑事和解书”理由是因为 法条上有规定上诉权不可抛?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4-12 09:29:00
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和解
楼主: pttjoy (pttjoy)   2018-04-12 13:12:00
谢谢大家解惑 感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4-12 19:34:00
私下和解、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法院和解调解效力当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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