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 目前已知很多情况下可以达成和解
以“过失伤害”事件来看
(1) 双方私下和解 自行拟状 双方盖章 →和解书→结束
(2) 伤者提出(刑事)“过失伤害告诉”法庭调解成功
→调解笔录 (肇事者赔款 伤者抛弃其余请求)
→肇事者赔款
→伤者撤告
→结束
(3) 伤者未提出刑事告诉(或刑事撤告后),提(民事)“损害赔偿”法庭调解成功
→调解笔录
→肇事者赔款
→伤者撤告
→结束
请问在目前的法律上是否有给予各类的和解书(调解笔录)给予正式名称?
譬如 若就同一事件诉讼 伤者先走(2) 透过法院调解已取得赔偿金,(2) 中的调解笔录
是“刑事和解书”吗? 只针对刑事案件有效?
若程序又走到(3)时,必需再行谈判已取得“民事和解书”?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