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A去年6月涉嫌妨碍名誉影响当事者甲,导致目前及未来工作受阻…
而甲也在去年底刑事六个月内提告…
但今年3月初开地检署侦查庭时,A告知检察官其非主谋,B和C才是主谋,其也是被利用不
知情,是冤枉的…明显A是想脱罪之词~
由于甲只提告A,在侦查庭上才知道B和C为共犯,这时距妨碍名誉事发近10个月,超过刑
事追诉期6个月~
请问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A前,会不会依A供词主动侦办B和C为共犯?还是甲必须写刑事
声
请补充理由状请检察官将共犯一并侦办?
因有人告知起诉前,才知共犯是谁,可一并列入被告,不受刑事6个月的追诉期…
但又有人说已超过刑事追诉期6个月,无法一并提告B和C…
不知实际情形为何?可将A供出的B和C写刑事声请补充理由状一并列入被告吗?还是已无
法提告?或是检察官会主动将共犯一并侦查列为被告?
请达人指教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