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学校只花2学分的时间就教完民总跟民法债编
老师有出下面的题目可能期末考会考
但是对于里面的内容小弟看不太懂
民总都听得懂 但是到了民债不知道为何瞬间没脑了
恳请大大们解救
能否给点提示就好
谢谢
一、
出卖人甲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向A银行贷款并设定抵押,嗣后甲将之出售予买受人乙,双方言明由以负责变更A银行借款人名义,讵甲移转登记并点交予以后,A银行不同意借款人名义变更,致乙无法履行,但乙每月仍然有继续向A银行缴纳利息,试问:
(1)甲、乙双方之给付为何?
(2)依民法第三四五条第一项规定:“称买卖者,位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乙支给付并不是金钱,问甲、乙双方之买卖是否成立?
(3)乙之给付是种类给付抑特定给付?
(4)乙之不能变更借款人名义属给付不能或给付延迟,如果是给付不能,系何种不能?双方的买卖契约是否无效?
(5)甲如要对乙诉讼,应如何主张?乙得否主张不可归责之事由
二、
如果双方言名,乙付一部份价金,一部分负责变更甲在A银行借款人名义,价金部分,乙已履行完毕,但变更借款人名义部分,因A银行不同意而无法履行,试问:
(1)乙之给付为何?
(2)乙之给付系单一给付或合成给付或结合给付?
(3)乙只就价金部分履行,是否符合债之本旨?乙有无一部清偿之权利?
(4)甲应如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