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意管辖后可以依普通审判籍起诉吗?(民)

楼主: kymco9999   2017-12-18 21:53:06
民事诉讼的合意管辖是这样规定
第 24 条
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以关于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
为限。
想请问的是
如果当事人双方合意管辖,由A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那往后发生纠纷,当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诉吗?
还是只要有合意管辖就不能以普通审判籍或特别审判籍之法院起诉?
谢谢喔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7-12-18 23:09:00
起诉时法院不会知道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特别约定的合意管辖,所以还是会依照其他法定程序来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及是否受理起诉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2-18 23:10:00
如果非专属管辖事件,那就看双方管辖之合意是排他还是并存型,没有明定就排他。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7-12-18 23:10:00
一般而言合意管辖是在一方提出抗辩时才会特别处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0 20:20:00
看看民诉第26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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