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法律追诉期之适用

楼主: LovelySola (LovelySola)   2016-11-07 19:39:31
※ 引述《LovelySola (LovelySola)》之铭言:
: 新的法律有 1.修正 2.公布 以及 3.施行日
: 那么如果事件是发生在修正与施行之间的日子,其追诉期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呢?
: 感谢
再请问关于追诉期的问题
之前有个案例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99434
案中被告的追诉期根据旧刑法应为20年
但是检方却认为没有过追诉期
根据刑法第83条所述
应该是遭到通缉才可以停止计算追诉期直到四分之一时间,再继续累积计算,本案中也就
是5年(所以追诉期总共25年),但是案中被告并没有在20年间被通缉,为何检方会因为“侦
查”时间而停止计算追诉期呢?
如果这样说的话,之前久未侦破的血案的追诉期不就没有极限了吗?因为检方一直在侦查?
所以追诉期一直停止进行?
感谢各位的看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07 19:51:00
这篇新闻下面不是说明得很清楚了吗
楼主: LovelySola (LovelySola)   2016-11-07 19:58:00
不好意思,所以是说侦查和通缉都会使追诉期延长四分之一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07 20:08:00
加起来最多四分之一
楼主: LovelySola (LovelySola)   2016-11-08 10:16:00
旧的刑法83条:追诉权之时效,如依法律之规定,侦查、起诉或审判之程序,不能开始或继续时,停止其进行。但新的83条:依法应停止侦查或因犯罪行为人逃匿而通缉者,亦同。这样看起来旧法有提到侦查,但新法只提到通缉,但是本案20年间找不到犯案者,所以没有通缉,那么被告可以主张使用新的83条,没有通缉所以追诉权应该继续计算吗?也就是追诉期“时间”使用旧的80条为20年,但使用新的83条,因为没通缉所以追诉期不应延长多四分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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