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张法院的民事出庭通知书
上面的案由是分割共有物
推论应该是我代位继承我爸爸我爷爷留下来的遗产
请问大家
我爷爷留的遗产有很多人分
这个通知书是只通知持有最少的人吗?
因为我代位继承拿的就是最少的(另我爷爷遗产已经分好很多年了
而且也已经卖给别人了)
还是全部都通知 因为我看到这个↓
又因共有物分割之诉其诉讼标的之计算,应以原告在第一审起诉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观
价额为准(司法院三十二年院字第二五○○号解释),非以共有物全部之价额定之,致使
同一分割共有物之诉,因提起诉讼之原告其应有部分之不同,应缴纳之裁判费亦随之不同
,故提起诉讼时,通常会选择赞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中应有部分最少之人具名
为原告,以节省裁判费用。惟如诉讼程序欲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则须注意诉讼标的价额
之多寡
再来这个如果不出庭会造成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