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以下简称甲方) 在网络上贩售一些小东西
某日忽然接到一人 (以下称乙方)
宣称所贩售之商品及图片侵害其在台所注册之商标权
因为甲方商品来源皆进口自中国
该遭宣称侵权之商品
其大陆的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中国有注册该商标 (2012公告)
1.查询乙方于台湾确实有申请该商标之商标权 (2015公告)
目前甲方已取得丙方之口头授权,授权文件丙方答应后补
2.乙方所宣称侵权之商品,于各大购物网贩售
标题内文皆冠以公司名称而非该商标
问题:
1.此状况是否得以主张商品为平行输入且未变造加工故不侵犯其商标权
2.因乙方所称遭侵害商标之商品及图片对外贩售皆以公司名称而非商标名称
且图片皆由中国网站加工切割而成,如此算侵害商标权?
3.因乙方于各购物网站仅贩售一项有该商标之商品(产地标注中国)
该商品与丙方雷同。
能否依商标法第57条:因其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申请评定废止商标
进而否定乙方商标权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