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po无ptt帐号,所以帮忙代po询问:
事情是这样的:
我爸(以下用爸)在台湾拿钱请我叔叔(以下用叔叔称呼)帮忙去大陆用人民币定存来投
资赚取利息,期间是两年期。彼此口头约定到期后,叔叔要还爸本金跟利息。但叔叔到期
后没有还,拖到爸申请支付命令后的两天才只还本金。之后,法院请叔叔到场答辩时(叔叔
有提债务人异议之诉),叔叔没还利息的理由是因为爸无法配合去大陆开户赚取人民币定存
利息,所以叔叔只能将本金还给爸,至于无法投资获利不可归责于叔叔。但爸认为自己从
台湾拿新台币给叔叔,叔叔还钱给爸的时候,应当也要拿新台币给爸,而不
是要爸去大陆拿人民币。
而现在爸收到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的文以及简易庭通知书,通知被告(爸)于105/8/2答辩。
问题:
1.我想问的是接下来我爸要怎么做对我爸比较有利?怎样才能拿回利息NT144,000元,
跟一、二审办案期间(约三年)所受损失利息NT21,600元,共计NT165,600元。
2.因“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桃园简易通知书”这份之注意事项第七项有说两造如欲提出书状
陈述意见,请于于庭期前10日之前提出,所以我们是不是要提出陈述意见?那该怎么陈述对
我们比较有利?
3.另外,“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这份第二页注明如对本裁定抗告,应于本裁定送
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表明抗告理由(需付缮本)。我想问的是我们需要做抗告
吗?还是只要在8/2作答辩就好了?
相关资料附图如下:叔叔的答辩书、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文、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桃
园简易通知书
http://imgur.com/a/IGSr9
http://imgur.com/RkRkY24
先谢谢大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