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大家好,目前老妹非常困扰
当初因为超时上班去劳动局协调,后来导致被资遣。
之后我收到地检署的传票,前公司告我妨害电脑使用要求赔偿30万新台币,公司提出
lo
g档案说在某月某日的几分有大量删除outlook信件,那个时间点我站在电脑前但是并没有
我开启outlook的画面但是公司因此说我删除,请问我应该怎样怎么证明我真的没有开启o
utlook呢?因为电脑是职员无须密码都可以碰触到的
另外公司在劳动局调节委员会议上有提到本公司内部调查劳方在任职期间并未涉犯
任何犯
罪行为、并撤回对劳方所提之刑事告诉,但资方并未履行,这样我应该怎么办呢? 该去
找律师吗?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