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通奸罪,民事部分

楼主: bug945 (啾咪)   2014-11-09 17:40:28
目前爬文已知通奸追朔期为已知情形下6个月内,此为刑事部分。
那么民事追朔期已知情形下为2年?
想请问一种情形,如果妻子在事情被发现后,非常后悔自责 并且从此之后
再也没和通奸者(第三者)有任何联系或见面,这样过了6个月刑事追朔期后,
如果哪天 配偶基于某种原因(ex.跟妻子吵架 or 自己缺钱),突然又去法院
要向当初的第三者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请问这样会成立吗?
我的疑问点是,因为妻子已经跟当时的通奸对象完全毫无任何联系了(双方
在事后都很后悔,所以都选择离开这一切。) 先生也选择原谅了,但会不会
在未来的某一天发生了与当时案件无关的事情,导致先生缺钱之类的,而去法院
向第三者提出民事赔偿,虽然似乎是在追朔期内,但这样似乎对第三者
来说,有两年的时间必须得活在恐惧(被对方提出民事诉讼)?
以上,烦请各位专家解答,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4-11-09 18:10:00
依民法第197条规定应该没错。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4-11-09 19:17:00
通奸时伤害了对方的身分权(人格权) 对方只是"可能"要求赔偿这样就说生活在恐惧 对对方不太公平吧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11-09 20:01:00
怕被求偿可以先签订和解书,没有违背善良风俗即可
楼主: bug945 (啾咪)   2014-11-09 20:38:00
抱歉可能用词不佳,因第三者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很担心要面临赔偿问题,当事者很自责也很愧纠但又担心才会活在恐惧。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4-11-09 20:53:00
所以如果一开始就赔偿和解了,不就不用担心活在恐惧了吗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11-10 12:53:00
活在恐惧?怎么不想想在通奸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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