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爬文已知通奸追朔期为已知情形下6个月内,此为刑事部分。
那么民事追朔期已知情形下为2年?
想请问一种情形,如果妻子在事情被发现后,非常后悔自责 并且从此之后
再也没和通奸者(第三者)有任何联系或见面,这样过了6个月刑事追朔期后,
如果哪天 配偶基于某种原因(ex.跟妻子吵架 or 自己缺钱),突然又去法院
要向当初的第三者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请问这样会成立吗?
我的疑问点是,因为妻子已经跟当时的通奸对象完全毫无任何联系了(双方
在事后都很后悔,所以都选择离开这一切。) 先生也选择原谅了,但会不会
在未来的某一天发生了与当时案件无关的事情,导致先生缺钱之类的,而去法院
向第三者提出民事赔偿,虽然似乎是在追朔期内,但这样似乎对第三者
来说,有两年的时间必须得活在恐惧(被对方提出民事诉讼)?
以上,烦请各位专家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