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公司未经员工同意而强迫加入"由员工自行发起之互助会",我在公司招开公开说明会上举手发言,内容针对互助会虽强调非为强制参加,但仍违反员工意愿强制扣薪提出质疑,却因此被任职单位之长官当面呛说如有不服,就不要来上班(在说明会中即被指著鼻子骂出会议室)
事后我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讨论区将此事写出,以下为留言内容:
"所谓说明会不过就是教你填方案二的洗脑大会,
举手发问说既然没强制性为何不能立即退出?
仅为员工自行发起之互助会,为何公司可以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强制扣薪?
没想到被某施工处人资经理呛说就是要扣你薪水,不服就不要来上班......
看来想退出只能辞职了喔~>.^"
虽然本公司有多个施工处(约莫6~7个),但难保对号入座,想请问,若对方看到此篇文章,要告我妨害名誉,是否成立??若真遇到对方提告,我要准备怎样的证据来证明我留言内容是事实?
在此先谢谢各位抽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