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前辈、先进大家好:
小弟是只鸽子,由于工作大部分是属于干涉行政的勤务居多,常会遭民众检举投诉,故我们执勤时通常会配带密录器录影录音,大部分单位也会规定若被民众投诉或检举需要自己提出录影录音档案自清。
当然,不可否认密录器对双方都有好处,一方面提醒自己注意自己的态度,一方面也可以还原真相,但是有些单位会规定对于被民众检举投诉的案件若无法提出录音录影档,先记行政处分申诫一支,但有时候真的没办法,密录器就是没电或故障无法提出証明。
小弟书读的不多,只知道目前对于行政法或刑法上的判例,除非有明确证据,不然就是要以无罪推定来办理,惟关于机关内规定的若执法人员无法提出录影录音就要被记行政处分这个部分,是否可以以无罪推定来阻却执法者因上述情况而被处分的理由?
请各位先进为小弟释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