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替人做保会连累另一半吗?

楼主: kiddking (知道的)   2014-07-22 19:55:51
朋友A男与B女三年前结婚,A男薪水约55K,B女薪水32K,“结婚后”B女有帮B女自己的父
亲(简称C)当保人,金额未知,猜测可能有两三百万甚至更高,最近C(也就是A男的岳父)
财务状况相当不好,所以之前B女当保人未来很可能需代为偿还,想请问若B女也无力负担
时,A男的薪水会被强制扣款1/3吗?
若A男名下有不动产时是否也有可能被查封呢?
解析:
此问题将因夫妻财产制的选择 而有不同的结果。在法定财产制及分别财产制下,A男的财
产并不会受影响,然在共同财产制下,A男的财产亦将被债权人执行。
现行民法中,将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民法第1017条以下)与约定财产制(民法第
1031条以下);约定财产制又分为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二种,以下分述之。
一、 按民法第1005条:“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
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民法第1023条:“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夫妻之
一方以自己财产清偿他方之债务时,虽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偿还。”;民法第
1030-1条:“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
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一、因继
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二、慰抚金。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
或免除其分配额。第一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
此限。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
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查本例中,A、B并未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制,故渠等间依民法第1005条之规定应为法
定财产制。故渠等于夫妻系存续间,依民法第1023条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即B之债
权人不得向A为强制执行。然依民法第1030-1条,在A、B间之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后,B将
取得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此时B之债权人将可依民法第242条代位B向A行使此权利
,并将B所取得之夫妻间剩余财产用以清偿B之债务。
三、附带一提的是,在民国101年12月26日,民法第1011条以被删除,故B之债权人已不
能在B的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受清偿时,诉请法院将A、B间之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进而
依民法第242条代位B行使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
四、次按民法第1034条:“夫或妻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之债务,应由共同财产
,并各就其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如A、B间有约定为共同财产制,依上开法条,
B之债权人自可对A、B间之共同财产为强制执行。
五、复按民法第1046条:“分别财产制有关夫妻债务之清偿,适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之
规定。”;如A、B间有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依上开法条,B之债权人自无法对A之财产
为强制执行,且亦无在A、B间夫妻财产关系消灭后得代位请求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
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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