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mua (小至)》之铭言:
: 大家好 想请教一个关于路霸或者说废弃物处理的法律问题
: 客观的事实是,我岳父与隔壁有争执。他们都一起住在一个巷子里。巷子一边是住家(
: 岳父与邻居的房子,基本上该巷子约十来间房子),另一边则是某国小的围墙。
: 巷子里几乎每家都在门口路的对面(也就是国小墙边)种植物。最近邻居向警察局检举,不
: 知道所持的理由是路霸还是废弃物清理。总之发生的事情就是警察会同环保局将岳父与该
: 邻居所种植的盆栽搬走,基本上那天没有通知到岳父家的人,盆栽就莫名其妙被搬走;同
: 时间该巷子其他住户的盆栽完全不受影响。
: 问题是派出所方面事先并无公告,当下也无通知,就迳行搬走。想请问大家,这样的行为
: 适法性,以及我们该怎么办呢?
: 感谢回答。
: 其实我目的并不想追究警察的疏失。毕竟他们也真的难为。但是家里东西莫名其妙被拿走
警察那里有疏失了?
明明依规定处理的很好阿
: 实在很困扰。也许我们有错,也欢迎并感谢大家指正。
第 8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
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两旁附近燃烧物品,发生浓烟,足以妨碍行车视线。
三、利用道路为工作场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车、货柜或动力机械。
五、兴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经许可,或经许可超出限制。
六、经主管机关许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规定树立警告标志,或于事后未将障
碍物清除。
七、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
八、未经许可在道路设置石碑、广告牌、彩坊或其他类似物。
九、未经许可在道路举行赛会或摆设筵席、演戏、拍摄电影或其他类似行
为。
十、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
前项第一款妨碍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广告牌、经劝导行为人不即时清除或
行为人不在场,视同废弃物,依废弃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摊棚、摊架
得没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