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强盗罪的变化

楼主: blue999 (FLY)   2014-06-02 0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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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
我本来以为有所谓的 加重强盗杀人 也就是加重事由+结合犯
但我后来查了一下好像没人这样写?
想请问一下可不可以这样 加重事由+结合犯 像加重强盗杀人 加重强盗放火
照道理讲 我觉得应该是可以这样子写@@
但为什么不能这样用呢? 谢谢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02 12:57:00
印象中实务这边是只论332条结合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是考试的话,我会写刑法330加重强盗+271杀人(OR放火)然后在用332下结论,因为332通说并非有单独的构成要件而是立法者觉得两罪并罚还不够,又另外增订一条来处罚喔应该说,332本身没有单独的法益,所以才没有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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