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先把所有板规4-2用过的案例拉出来:(我尽量找了啦 但可能还是有漏)
#1NBe1vrc (KoreanPop) *原文已锁
t*****4 水桶后公告文代贴致歉 引战水桶30日→不处分
e****1 12小时内自行推文致歉 不处分
#1NH4kDnG (KoreanPop) *原文已锁
s********0 公告文代贴致歉 警告一次
#1NISP4Zn (KoreanPop) *原文已锁
a*******8 水桶后公告文代贴致歉 正名水桶30日→警告一次
B***Y 公告文代贴致歉 警告一次(改判为引战水桶30日减半)
e********8 公告文代贴致歉 不处分(改判为警告一次)
其他 (纪录在置底文内)
p*******6 推文致歉 不处分
I****o 操作错误、已修正 不处分
m******i 请求删除推文 不处分
p******k 推文致歉 不处分
m*******e 操作错误、推文说明 不处分
目前暂定对于板规4-2的适用范围改变的一些选项:
A.对于2-3或3-1(也就是引战类的),不给予任何用4-2减轻的机会
B.对于2-3或3-1(也就是引战类的),不再一律减轻为无水桶,可考虑给日数较少的水桶
C.对于任何违反板规状况,不再一律减轻为无水桶,可考虑给日数较少的水桶
D.板规4-2废除
E.板规4-2仅适用操作错误
我个人是建议B或C啦
自己检讨了一下 每次都直接减轻为警告或不处分 的确有便宜行事的嫌疑
特别是违反板规3-1的 理论上应该要更认真桶 直接从30日→警告的确是过分了
比较前面那篇已经改判了 很抱歉第一时间没有发现触犯板规者已经是第二次触犯板规3-1
另外也有微幅调整一下对于3-1的自检条款减轻程度
手上还有好几篇文章要判 睡前许愿这篇不会是下一篇 是的话也只好认了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