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为何在本版转录新闻门槛要订这么高?

楼主: rickhsu (TINNMINN/RBSAUD)   2017-12-04 21:27:56
请搜寻公告关键字即有水桶公告列表
不另通知为不另为多篇公告之意
※ 引述《gavin79115 (风中蟾蜍)》之铭言:
: 新手韩国自助旅行者路过 刚好看到这串讨论 想给板主一些板规修改建议:
: 现行板规
: B.发文/推文内容包含下列事项者,板主得迳删文章或劣退或水桶,不另板上通知
: ^^^^^^^^^^^^
: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七日以上之水桶或退文处分,情节重大及累犯者得永久水桶
: 在SYSOP板精华区:
: 【精华文章】 ◆ ═════════════════板务部★ 看板《SYSOP》
: 我在哪? z-23-14-7
: SYSOP
: 23. ◆ PTT 法规集
: 14. ◆ ═════════════════板务部★
: 7. ◇ 水桶该处分应公告
: 已明订水桶处分必须公告,惟公告方式不限每笔使用文章公告,可以使用置底文功能编辑
: 另外,依同精华区另一篇公告:z-23-14-6
: SYSOP
: 23. ◆ PTT 法规集
: 14. ◆ ═════════════════板务部★
: 6. ◇ 劣文新规范
: 提及使用劣文功能(其实现在PTT已更名为退文功能)必须于板规详细订定劣文给予的条件
: ,若板规没有相关规定,或是没有依照板规施行,该劣文无效。
: 本板板规B中提及: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七日以上之水桶或退文处分,仅以情节轻重而判定是
: 否给予禁言处分或退文处分,在许多小组申诉案判例被认为不够明确揭露劣文条件。
: 像板规D条列式订定某些情况迳行退文就比较没争议,以上给板主参考。
: 最后,还是老话一句,板主辛苦了,也请大家多多体谅无给职的板主,为了维护看板秩序
: 及让更多使用者能有更好的环境来查询及讨论,每天要付出很多时间来管板,非常辛苦!
板规皆为条件条列式
B1-B13 如同D1-D5已经列举条件
已此次新闻修改板规B13为例
13.不禁止转录转贴新闻,但发文门槛为需在版面上搜寻达‘10’篇
以上由版主认定有用的回文或心得文,并每篇新闻都需加上100字
心得及文章须附上来源
我想条件非常清楚
在板规规定之刑度内量处即符合站规,须因个案考量各别情状
请理解为达到所有版规B跟版规D下所列任一条件即得退文,
但须考虑文章实用性、动机、态样是否为常业行为等等多种情况,未必唯一退文
又考虑于同样虽属违规但内容实用,且无法一一穷列所有文章适当条件
故保留裁量空间,由版主心证裁量
类似的精神 你如果跑去问任一个法官
杀人到底是死刑/无期/有期给我个明确揭露
不知道法官会怎么回答?
作者: gavin79115 (蛤?)   2017-12-04 21:49:00
有关水桶公告部分 目前站方已明订必须使用发文公告或置底文推文或编辑,本板水桶文公告目前并无置底,与站方规定不符另外B1-B13部分 我的意思是指违反B1-B13的话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七日以上之水桶或退文处分违反个别板规 何种程度是给予警告 或禁言 或退文
楼主: rickhsu (TINNMINN/RBSAUD)   2017-12-04 22:14:00
话说回来 仔细看了一下B/D 好像订得差不多哪一点会产生D较没争议的感觉 我觉得两个写的不是一样吗可以 "置底公告" 没有“必须”置底公告置底文只有5篇限制 本版已经满了很难考量对版友实用性 板规加上保留这四篇比较好避免误会,已修改版规 增列表搜寻公告关键字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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