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侵害隐私权的讨论

楼主: LYP42829 (金松Q撒郎黑)   2024-02-17 09:59:40
提供一点不同意见给大家参考~~
关于在“公共场合(例如:明洞)”遇见艺人,
算不算报导?还是侵犯隐私?
这部分不确定韩国的规定,但在台湾根据释字689号:
“是个人纵于公共场域中,
亦应享有依社会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续注视、监看、
监听、接近等侵扰之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自主,
而受法律所保护。”
在公共场合还是有个人私领域存在,
虽然大法官解释还是有可以讨论的空间存在,
例如报导内容是否具公益性等,
但公共场合还是有私人领域的,
并非于公共场合即无隐私问题~
另外中之人的争议感觉更像是不同圈子的约定俗成,
中之人本身可能并不避讳让粉丝知道自己的身分,
但不代表可以直接说出来/宣传中之人是谁?
而且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的确也是算个资的一部分
台湾的个资法第2条第1款:
“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被认定为个资,故可以确认职业应该也算在个资的一部分,
那不管出于对不同立场的尊重,
还有对个资的考量,
感觉不公开讨论“中之人是谁”或许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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