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昨天晚上有说会发文的小小Melody,在事情发生后,我自己找到了两个音乐
系会作曲编曲的同学来讨论这件事情,希望他们给我一些解释,不想看太多文字的人可以
直接跳到后面,我有直接写简单结论。原本我是请同学写完整的分析文案,但是因为他们
太忙碌了,所以我主要是撷取讨论的内容。
另外想要整体分析可以参考dcard的文章
https://goo.gl/ZDWX5g,这篇文章大家可以先看,然后我主要是撷取下面的一些讨论,
我与同学讨论的结果如下:
同学A:
1.有听过《MOVIE》
2.旋律、节奏、配器有所不同
3.整体结构、律动感类似,音乐处理的手法意图很像
4.相似度大概有50%,但是现今有许多流行音乐都有运用这些元素
5.学的不像样,所以有点难说是抄袭,但有“模仿”的成分,不过细节有所不同
6.流行乐里的“风格写作”:
在我们的主修中,会有所谓“风格写作”的部分,甚至是期末考的一项作业之一。在这项
作业里,我们会挑选一种“风格”,来模仿,以磨练自己的在音乐处理上的技巧。而这些
“风格”,小至某位作曲家在某个时期的作品,大至整个时代的创作语汇,但这些风格与
特征可能有所重叠、相互影响。而大众流行音乐,就是要求在舒适圈里面 去变化,基本
上已陷入某种“风格”,当然就没办法创新。
同学B:
1.曲风相似
2.和声进行的话,很多曲子和声一模一样相当常见~像是西洋音乐的vi-IV-I-V 可以举
出十几首完全一样和声的歌https://goo.gl/tuKJy2
3.“作曲”的部分来看,风格就是个归类,和声就是常态性公式,旋律在流行vocal语法
跟和声音(一方面歌手程度不一定好,一方面不敢跳脱听众对音乐的接受范围)的限制下
,很难做到“新”的概念。因此,都要符合舒适圈。
4.韩国音乐可以大量结合funk跟edm的编曲跟音色,创造出自己独特的“韩式电音”,并
且跟强势的美式edm完全区隔甚至互相抗衡,光是以上这一点,就把韩国跟台湾那首歌
的档次完全拉开了,一个叫“艺术”,一个叫“声音混合物”。
5.流行音乐所有元素跟手法当作一个袋子里的球,然后这两首歌刚好在风格跟配器上拿
了非常像的球的组合,只是《MOVIE》的使用手法高竿很多,处理也精致很多。
6.流行音乐中唯一能够被放上“著作权”的元素-“旋律”“节奏”是完全不一样的;一
方面也是因为两首歌档次真的差太多啦~台湾那首不管在编曲、演奏演唱技术、混音处理
上都无法跟《MOVIE》比。
7.不清楚是否为刻意的模仿,但是可能受《MOVIE》的影响
DCARD的某楼写的乐谱:
https://i.imgur.com/pF5HyGX.jpg
Movie 的旋律动机几个重点音是
C#>A>B>A,或是可以直接看成C#>B>A的下行(两小节)
很重要的特点是第二拍从C#跳到F#
一个完全五度的跳进比较有辨识度
三人行可以简化成是F# A C#三个音的琶音中间塞其他东西,再接到B(第二小节)
但是在第二拍后半拍塞的音是F#,形成一个从F#到C#的完全五度的跳进
关于节奏型态:
“节奏型态我们一般称groove有很多不同种类(Afro-Brazilian, Afro-Cuban, Rock,
Swing, Disco)等等,
这是当代音乐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大部分的时候曲风相同或相近的歌都会用一样的groove(这边指它的整体律动属于同一种
类)”
补充:
像是有一种作曲方法,就是利用软件先选择节奏,在这个节奏上进行作曲编曲,添加各种
元素。而《MOVIE》和《三人行》可能就是选择类似背景来作曲编曲。
而编曲的部分,同样也是说在意图和手法上,《MOVIE》无法主张有“独创性”,
意思就是同样使用钢琴开头,或是某个部分都使用类似的乐器,
这些都不能主张只有《MOVIE》能使用。
举例:(取自dcard 文章 B203)
https://youtu.be/r2S1I_ien6A
https://youtu.be/oBwt8T8P8Zs
4:11开始
这两首歌都有运用同样的groove,但是并不能主张抄袭
关于抄袭的定义
“参照我国判决实例,法院认定著作权侵害主要有两个要件,即“接触”与“实质相似”
:所谓“接触”,指依社会通常情况,可认为行为人有合理机会或可能见闻著作权人之著
作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14号判决意旨参照);所谓“实质相似”,则系指行为
人著作引用著作权人著作中实质且重要之表达部分,且须综合“质”与“量”两方面考量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121号判决意旨参照)。如欲提出著作权侵害诉讼,著作权人即
负有上开两要件之举证责任。接触尚可区分“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两者类型,前者
系指行为人有参与著作之创作或取得著作之情形;后者系指于合理之情况下,行为人具有
合理机会接触著作时,即足当之。然如行为人与著作权人之著作已极度相似(striking
similarity)到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之可能性时,亦可推定行为人已接触著作权人之
著作。此时独立创作之举证责任则转换由行为人负担。”
简而言之,构成抄袭要两个元素:接触原则、实质相似原则,
另外重复小节数要达8小节(不过也有判例6小节就成立)
而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三人行》和《MOVIE》的旋律和节奏都有所不同,
而大家所主张的去背景音近乎一样,实际上也有做更动,但是配器类似,
在大家认为类似的和弦和节拍架构,《MOVIE》不具有“独创性”。
而背景音大多属于编曲的范围。
为何没有“独创性”就不能主张“编曲抄袭”?
“独创性(Originality)乃著作受保护之基本要件之一,其意义为著作人本于自己的人格
精神独立创作,以表达思想感情或个性,并有最低程度之创意。原创性之要求无须达于如
同专利法上之新颖性。专利法上之新颖性系指申请前在国内外均未见于刊物或公开使用36
。换言之,著作权法所要求之原创性不须达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之地步。只要著作人系独立
创作,并有最小之创意火花,纵与既有之著作具有实质近似之关连,仍具有原创性。”
简单来说,现今的音乐都要具有“高市场性”,过于创新实验性的歌曲很难取悦人们的耳
朵,而“独创性”的定义并不是要非常新颖,而是达到最低限度的创意即可。
但就是因为“高市场性”,所以和弦和节奏是有许多相似的元素,
也是有所谓的公式,这就造成音乐有许多灰色地带,有许多音乐难以主张“独创性”。
而我国目前也很少针对编曲控告抄袭的案例,因此样本数也不够。
衍生著作
大家若认为两者架构相似度太高,我查了资料,说不定日后他们也可以主张所谓的衍生著
作。
“衍生著作是将原著作另行添加创意,进行改作所得之作品。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译、
编曲、改写、拍摄为影片等,但非所有对著作进行改变的改作成果都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改作著作”,必须改作者对于既有著作所添加的创作程度,已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
创作高度,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大概就是取得原作的同意,就可以正当的使用架构~
这应该就是类似现今许多列为共同创作的方法(如果有误提醒我)
非专业人士不能质疑抄袭吗?
从抄袭定义和音乐专业人分析过后,可能大家都会有疑问,
“我听就是一模一样,为什么不能主张他抄袭?”
关于这一点我也有找到相关文章,以下是我简单的说明和解释:
有时候专业和非专业所讨论出的结果是截然相反的,虽然通常抄袭需要专业人士判断,但
是有时候专业人士会忽略“实质上的影响”,
若实质影响到商标权或利益,
且造成民众混淆。那么仍然有空间去主张其权利。
另行参考:
神曲《Blurred Lines》抄袭判赔天价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就此问题提交了多份结论相反的专
家意见。法院结合专家意见,从音乐乐理出发,对音乐作品中的各个元素加以比对分析。
…原告承认,在创作上述两首歌曲的时候接触过歌曲“Gotto Give It Up” 和“After
the Dance”。
分析解构法
(A)标志性乐句
a.均在开头多次重复音乐
b.均包含相同的调式模进
c.前六个音均包含相同的节奏
d.最后一句歌词处,由调式1-5 开始,均使用了相同的旋律“ 尾巴” (修饰音)。
Finell 将“ 装饰音” (melisma )定义为“ 在连续演唱多种音高(而非一个音节对应
一种音高)时,演唱一个音节或歌词所使用的旋律”
e.均包含实质性相似的旋律轮廓(旋律设计)
通过外部测试对音乐进行客观分析,并不意味着法庭完全不考虑其它要素、仅仅通过比较
音高中的数字或音符中的视觉,来决定两个副歌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外部分析法是对特定表达元素的客观比较;它着眼于两部作品中'能被明确表现的相似之
处’。回法院拒绝将构成音乐的音符“矩阵”狭隘地理解为“统一的元素”,故不应要求
其必须在即决判决中得以表现。”
上述只是撷取部分内容,被告请到的专家都有一一反驳认为抄袭的部分,不过因为法院认
为被告的曲子在去除掉不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后,认为被告抄袭了原告的核心元素,因此判
定被告败诉并且赔偿。
但是这个案件存在很多的争议性,对于实质性相似仍有许多讨论空间。不过这些部分基本
上仍是需要基于“独创性”的部分。
完整内容:
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5/05/10015
(这是我个人觉得类似的案件,但是是否真的一样不能确定)
给直接end的板友
理性委婉说法:
《三人行》可能受到《MOVIE》的影响,运用了相似的元素,但是否刻意模仿学习
,仍待观察。
较不理性的说法:
《三人行》运用《MOVIE》的架构和手法,但是旋律和节奏都改变了。可能就是参考性作曲
整体结论:
《MOVIE》不能够直接说明《三人行》抄袭,因为著作权法所保障的旋律和节奏都有更动
,编曲部分若无法主张“独创性”元素,那么也无法声称“抄袭”。
评断抄袭的问题:
通常需要专业人士解析,但是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意见相左时,且若后来的作品侵害到
“原作”(一时想不到其他词)的权利,而普通理性民众大都认为有实质性相似,那仍有讨
论的空间。
可以肯定的部分:
1.《MOVIE》的音乐完整度高于《三人行》
2.作曲家可能有接触过《MOVIE》
身为Melody的不理性心得:
其实当初透过管道找音乐专业的同学是因为想要得到实质上的证据,但是最后的结果并不
如我预期,原本也有想说那干脆不要发文好了,但是看到板友们都很生气,还是决定写这
篇文章。
从结果来看《三人行》并没有抄袭《MOVIE》,顶多就是模仿而已,
而且模仿得很难看!但是这件事几乎到了尾端,
对于自称是创作人的家伙却不愿意正面回复,就算只说模仿参考也可以,
或是直接拿Dcard的那篇文章来说也可以,又或者直接找一个音乐人来背书也行!
看到昨天的新闻,我个人只看到满满的利用!利用这件事情的不明朗,
利用没有实质的证据,利用我们想得到解释的急迫,来增加这首歌曲的热度!
(我甚至还阴谋论的想说他们故意模仿来增加热度)
这至少对我而言,是一件非常伤心的事情,
从上礼拜二晚上开始,我都处于非常愤怒的状态,后来跟音乐系同学聊过,
看过理性的分析文章,我不生气了,但是很难过,
我第一次在粉专留言,第一次努力找证据,但是结果都让我心伤…
现在我只希望台湾暂时不要管这件事了,主要是希望韩国方面能有所动作…
但是个人认为方块不会有任何回应QQ跨国要告本来就很困难,
再加上整体的结果不明朗成这样,方块那种性格八成是不会管了…
最后的呼吁:
跟音乐专业的人聊过,他表示在音乐方面直接主张抄袭,感觉很不尊重音乐的本质,像这
次的事件,就没有办法形成实质性的抄袭。所以希望大家日后可以用“类似”或“相似”
度高等说法来怀疑比较好。
另外,个人认为最近对于这件事的新闻,都有炒新闻的嫌疑,因为目前并没有实质证据,
且韩国方面并没有任何动作,再加上不理性的人愈来愈多,所以个人有点害怕风向改变…
让BTOB和Melody的名声受到损坏。所以希望大家冷静,保持理性,谢谢!
(小更新
看到大家的回复,有很多人因为上述的分析,对台湾音乐失望,
不过这篇文章主要是比较"这两首歌",
并不是比较韩乐和台湾音乐,
个人完全相信台湾也有自己的特色和艺术,
所以主要针对两首歌就好了~感谢大家!
因为最近有点忙碌,脑袋不清楚,文章打的可能有点乱,如果有不易阅读或觉得不理性到
很严重的部分,可能请板友提醒一下,让我能够做出修正!
最后附上《MOVIE》和《Missing You》来洗大家耳朵,可以仔细聆听享受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2A-rFdral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DkjWSt3HOM
参考资料:
崔立红,〈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及其抗辩〉,《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2
李怡贞,〈论衍生著作的原创性〉,国立台北大学
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5/05/10015
https://read01.com/zh-tw/BRR64g.html#.WhKKf0qWbic
https://goo.gl/ZDWX5g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OL-C-00080&Categor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