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最近盐埕区大火
相关消防法规在高雄板上讨论热烈
关于住宅违反消防法规能不能断水断电呢?
我们来看看法条
消防法
第六章罚则
第37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消防安全设备、第四项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设置、维护之
规定或第十一条第一项防焰物品使用之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复查不合规定者,处其管理权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经处罚锾后仍不改善者,得连续处罚,并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业或停止
其使用之处分。
规避、妨碍或拒绝第六条第二项之检查、复查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
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检查、复查。
以上写到停止其使用之处分就是所谓的断水断电
再来看到第六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范围
第 6 条
本法所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之场所,应设置并维护其
消防安全设备;场所之分类及消防安全设备设置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消防机关得依前项所定各类场所之危险程度,分类列管检查及复查。
第一项所定各类场所因用途、构造特殊,或引用与依第一项所定标准同等
以上效能之技术、工法或设备者,得检附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不适用依第一项所定标准之全部或一部。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旅馆、老人福利机构场
所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
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
机关定之。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之管理权人,应
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
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1 条
地面楼层达十一层以上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
其管理权人应使用附有防焰标示之地毯、窗帘、布幕、展示用广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项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标示,不得销售及陈列。
前二项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标示,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证具有防焰性
能。
简单的来讲
消防法是包含所有建筑的
各类型的建筑都有不同的消防规范
违反这些消防规范则可以依据消防法来处分
别再洗住宅没办法管这种话
要法条都已经帮你找到
再继续洗就难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