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高雄劳工局之劳基法法令见解与劳动部不同

楼主: WeberW (WeberW)   2020-06-02 16:56:26
懒人包:
本人之继祖父(爸爸的继父)过世,家母以讣闻向任职公司申请丧假,该公司以继祖父未收
养父亲为由拒绝。5/25实际询问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该局表示劳工请假规则未明定继父母
之定义,故继父母之定义应依民法第1079条规定为之,继父母之认定应有收养事实,家母
之任职公司不给予6天丧假未违反劳工请假规则,惟询问劳动部,该部持相反意见。当天
到1999市长信箱线上系统陈情,6/1高雄市劳工局回复“本案因事涉相关法令,待函询劳
动部后再另函回复。”
附上在1999市长信箱线上系统陈情的内文。
https://imgur.com/2o3rU1O
我也不知道到底哪边才是对的,只知道标准不该不同,目前就等劳动部函覆高雄市劳工局
,高雄市劳工局再发正式公文给我,如果确定依法可请丧假,我再把公文给家母的任职公
司请丧假了,后续会再更新上来。
本文:
当天询问高雄市劳工局的时候,感觉就非常的差,一开始提供错误的函释,然后又提供不
出法源依据,最后跟我提出民法第1079条规定(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
收养有无效、得撤销之原因或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者,法院应不予认可),我当下google完
该法条的想法是什么鬼阿,根本文不对题阿。抱着质疑的心情,接下来我就依次询问了台
南市、台中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劳工局,结果台中市劳工局也一样说继父母的认定需有
收养事实,但台南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劳工局都说不用。这也不是新的法令了,怎么会
有各地方政府有不同法令解读的情形,最后声音亲切好听的新竹市劳工局小姐姐建议我可
以问劳动部。当下去电询问劳动部,劳动部表示继父母不需有收养事实就可以依法请丧假
,我还请他帮我再三确认,因为高雄及台中市劳工局看法不同,并且提醒他代表的是劳动
部,然而答案依旧不变。劳动部是劳动基准法及劳工请假规则之立法单位,但高雄市劳工
局之法令解读却与劳动部相反,所以就有了我到1999市长信箱线上系统陈情的情况。
心情抒发:
听家母说祖母、继祖父及父亲都曾在3X年前在母亲的公司一起任职过几年,所以老板娘才
会知道祖父是祖母的再婚,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这老板娘真的很无情,父亲早逝,是家
母未改嫁并拉拔我长大的,而祖母及祖父在这两年相继过世,家母也一路做到快退休了,
连请个丧假也要挡,完全不讲情理,明明是200多人的大工厂,赚到家财万贯了,居然跟
资深老员工计较这个,既然要讲”法”,只好跟他讲到底了。
PTT长文首发,如有不佳,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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