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高雄市府期间违法经商 宜兰代县长陈金德被弹劾
2018-09-18 11:34联合报 记者程嘉文╱即时报导
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于任职高雄市政府环保局长及高雄市副市长期间,兼任“白马花园
屋”民宿及“长安文创有限公司”两家营利事业负责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
公务员禁止经营商业之规定,监察院于民国107年9月18日通过监察委员仉桂美、李月德提
案,弹劾陈金德。
弹劾案文指出,陈金德于102年2月5日至103年12月24日担任高雄市环保局局长,于103年
12月25日至105年9月11日担任高雄市副市长,其在96年间买卖取得一间位于宜兰县五结乡
孝威南路的农舍,于100年4月11日以该农舍办理“白马花园屋”民宿之营业登记,截至
104年5月16日始办理停业,该民宿在停业前确有营业之事实,且陈金德个人所得亦有源自
该商号之营利所得;此外,陈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其本人为负责人办理“长安文创有限
公司”设立登记,该公司于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
间确有营业之事实,此有营业税税籍资料表及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可稽。
监委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明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而依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实务见解,公务员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及有无领取报酬,均不得作
为免责之论据,亦不得主张不知违法而解免违失之责,陈金德自102年2月5日起陆续担任
高雄市环保局局长及高雄市副市长职务,具公务员身分,负有禁止经营商业之义务,仍续
兼任上开两家营利事业负责人,且兼职期间确有营业之事实,违失事证明确,因此提案弹
劾。
陈金德。图/报系资料照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73565